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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规定: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最高可罚30万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6-10-12 [来源]: [浏览次数]:

  南海网10月9日消息:海口市将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分级保护,擅自砍伐古树名木者最高将可能被处罚款30万元,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政府获悉的。

  据介绍,古树名木历来被人们视为“活文物”、“绿化石”,这些稀有树木尽管异常珍贵但多年来在保护管理中却或多或少存在着缺失。为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古树名木,海口市有关部门在专门组织有关调查的基础上拟定了《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并于今天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海口现有古树名木1865株

  其所称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据2005年古树名木普查资料,海口现有古树名木1865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5株,国家二级古树35株,国家三级古树1771株;名木54株。树种涉及27个科45属,主要有细叶榕、小叶榕、高山榕、见血封喉、榄仁树、黄葛榕等。

  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尽管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但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管理机制不明确,绝大多数古树名木处于无人养护状态,有些单位在进行基础设施和工程项目开发建设中,不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避让保护措施,擅自移植、乱砍乱伐,古树损毁严重;在农村一些地区还存在着盗卖的现象等等,切实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如今已势在必行。

  古树名木分三级进行保护

  规定明确,海口主城区以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主管,主城区外由林业部门负责管理。

  为利于保护,海口市将古树名木划分为三大类: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各种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海口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每5年要组织1次资源普查,在调查登记的同时也鉴定分级、建立档案。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实行养护责任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

  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今后,海口因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都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也必须在审查时就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或举行听证会。

  古树名木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工作,均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严禁非法转让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攀树摘果、缠绕绳索等行为。

  擅自砍伐最高可罚30万元

  新规定对擅自移植、擅自砍伐和擅自处理古树名木的具体行为均设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养护单位造成树木损伤较轻的每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每株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海口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申报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每株最高可处20万元的罚款,乱砍乱伐古树名木每株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