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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工业研究所实验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8-19 [来源]: [浏览次数]:

 
一 总 则
    木材工业研究所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包括公用实验室和实验厂房,是科研人员进行基础性和应用开发性研究的重要基地,在满足所内科研、开发实验任务的同时,大型精密仪器面向社会开放,为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 公用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公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科研人员,需要事先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预约使用时间进行实验。
第二条 实验收费按《木材工业研究所试验服务收费标准》办理,实验中心开具实验收费单,用户将费用直接交木材工业研究所财务部门。
第三条 不允许非指定人员独立上机,非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独立上机。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所有计算机系统不得联入互联网和使用本机外的光盘、软盘、U盘和移动硬盘等进行数据的储存、拷贝。仪器设备随机原版资料和软件原则上一律不外借。
第五条 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向仪器管理人员报告,并在实验记录本上写下故障说明。
第六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要接受仪器管理人员的检查与指导,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七条 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给予适当处分并收取相应赔偿金。
第八条 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对仪器设备自行拆卸。
第九条 实验台台面及地面禁止乱堆杂物。
第十条 实验完成后,实验人员应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清理实验台,洗净实验器皿,物品恢复原位,清理仪器周围及水池内杂物。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要做好使用记录。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上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需严格执行实验厂房安全规定
 
三 实验厂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实验厂房进行实验或加工试件的科研人员,需要事先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预约使用时间进行实验。
第二条 实验收费按《木材工业研究所试验服务收费标准》办理,实验中心开具实验收费单,用户将费用直接交木材工业研究所财务部门。
第三条 特殊配套设备和易耗品由使用人自行解决。
第四条 实验人员进入厂房进行实验前,必需熟悉设备使用操作规程,一切严格按照试验厂房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五条 不允许非指定人员独立上机,非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在仪器专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独立上机。使用设备时,要接受设备专管人员的检查与指导,仔细操作。
第六条 设备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仪器管理人员报告。
第七条 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对仪器设备自行拆卸。
第八条 实验中,尽量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实验完成后,打扫设备上及周围的污物,清除垃圾。
第九条 实验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条 实验人员要做好使用记录。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上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需严格执行实验厂房安全规定